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的思考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因此,创新侦查工作机制,建立上下一体、左右一体、指挥一体的查办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是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的客观需要。本文拟从基层检察院的视角来思考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并谈几点看法。
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概念及建立该机制的必要性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的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统一协调,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具体地讲,就是在坚持基层院为办案主体,负责查办一般职务犯罪的前提下,通过建立侦查指挥中心,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侦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形成统一调配力量,合力攻坚,集中突破的工作格局;组建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局,整合同一检察机关的侦查力量,形成大侦查态势;上级院运用督办、领办、调办、交办、指导办等形式,帮助下级院,特别是基层院排除阻力,同时在具体案件定性、明确侦查方向等环节上予以指导,共同完成办案任务。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高智能化趋势。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实施职务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职务犯罪较多地呈现窝案、串案的态势,大要案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在实施犯罪和对抗侦查上形成利益和命运共同体,反侦查能力有所增强。而我们原有的以基层院反贪局为主的侦查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反贪信息和线索来源渠道多、管理散、初查乱,利用率低,不能有效整合信息资源,达到资源共享。2、各级院各自为战,单兵作战,忙闲不均,这种以办案组为单位的小作坊式的办案模式,不利于反贪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整体优势的发挥。3、尽管法律规定检察系统是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由于人、才、物等都受制于地方政府管理体制的客观存在,使得垂直领导的体制优势不能得到有效体现。建立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的办案工作机制,就是要尽快从以线索查线索、以案论案的单向侦查,向以案谋案、滚动深挖的扩张式办案转变;从单一的小作坊式的办案方式,向上下联动、集中优势兵力大兵团作战的规模侦查格局的转变;通过增强上级院对辖区内整个侦查办案工作的调控能力,避开基层院办案阻力和社会压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基层院实施侦查一体化的现实考验
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是为适应当前反腐败的斗争形势而进行的有益尝试,在突破重大疑难案件,排除办案阻力、加强异地协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侦查一体化对基层侦查力量、信息线索、物资装备实行统一调度,束缚了基层院手脚,弱化了基层院自主办案能力,使基层院办案数量有所下降。
基层院如何在坚决服从上级院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同时,又将自身的“一亩三分地”种好,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这是基层院面临的现实考验。这种考验主要表现为:1、检察官缺乏相对独立性。在实践中,案件的办理需要经过局长、分管检察长或检委会、上级检察院的层层审批,导致责任分散、权责分离,检察官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被忽视。2、由于侦查一体化机制将大部分权力上收一级,如果不能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将导致基层院以追求“小集体利益”为目标,存在压案不报、消极应付等现象,不能全方位适应侦查一体化机制要求。3、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制度不够规范。法律对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下级检察院拒绝接受领导的法律责任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管理缺乏保障,管人与管事相脱节等。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也影响了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的发挥。4、由于重大案件线索交由指挥中心统一管理,基层院丧失了对这些重大案件线索初查权。但由于大要案件的查办不仅能够成为目标考核的加分因素,更在于大要案件的查处可以树立基层院在当地的威望和形象。因此,基层院并不情愿将大要案件线索上报市院,从而丧失对该线索的初查权。5、市院在实行侦查一体化过程中,可以通过交办、参办、督办、提办等形式来加强案件的领导,从而形成“全市一盘棋”的反贪格局。但由于对案件线索的分配不均,或与基层院争线索、争案件,容易造成人为的办案数量的不平衡,使得目标考核缺乏公平性。
三、基层院应对侦查一体化的对策
侦查一体化机制一方面要求各基层院的各种侦查资源接受市院侦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另一方面基层院又面临目标考核的压力,在这种双重挤压下,基层院如何寻找到一条应对侦查一体化的出路。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侦查一体化改革相适应,改革原有的以基层院为单位的考核机制。在考核机制上也改变原有的以基层院为单位的考核机制,尝试以市院作为一个整体来参加省院的统一考核;在辖区内重新划分办案区域,打破原有的以基层院为单位的区域划分体系。基层院只有摆脱了以办案数量和质量为内容的考核机制,才能完全适应侦查一体化。
2、应对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基层院应建立起与市院对接的各种信息平台,着力提升自己的硬件设备,建立起与市院对接的完善的信息平台网络体系。搭建案件线索库的收集和上报平台,办案信息平台、侦察指挥网络系统和侦查技术装备体系。
3、建立侦、捕、诉合一的工作机制,实行侦监、公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建立自侦部门与刑检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和办案联系制度,前置侦查监督、诉讼监督,坚持批捕、公诉对涉案数额大、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在本地影响、震动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围绕庭审举证需要,积极建议或引导自侦部门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通过三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意见的商榷,及时解决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增进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增强侦诉合力,使所收集的证据合乎庭审标准,避免侦查、批捕、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的侦与捕、侦与诉等部门之间可能引起的观点差异、定性争议,提高办理自侦案件的水平和质量,缩短诉讼时限,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确保案件质量和诉讼效果。
4、加强侦查一体化办案保障建设。针对基层基础薄弱的问题,在实施侦查一体化过程中,应当重视和加强侦查一体化的基础建设,提高侦查一体化的保障力度。在人员保障方面,应当科学调配现有人员,更多地引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的人才;在经费保障方面,应当统筹安排,对于交办、指定管辖以及提供侦查协作、帮助追逃等所需经费,可给予适当补助,使侦查一体化效能最大化。
5、加强侦查一体化专业人才的培养。抓好职务犯罪侦查高层次人才和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交流,深入推进侦查一体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交流,是全面贯彻落实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关键。要更新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不断拓宽知识面,克服过去知识窄、综合素质不高的局面。要采取短期培训、长期系统学习和专业训练相结合,重点加强证券、期货、金融、贸易投资等市场经济以及计算机使用、会计知识的学习。有计划地有步骤地选送基层业务骨干到外省或上级院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安排业务骨干到相关行业“跟班作业”,掌握该行业运作的特点规律。同时,按照查办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职务犯罪的需要,要求基层检察院实行专业分工、明确主攻方向,在实战中培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能打硬仗的整体作战能力和擅长突破各类案件的专项攻坚能力。要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评价、使用机制,优化侦查人才资源配置,提高自侦工作效率。
6、基层院要适应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思维,要有从“全市一盘棋”的高度来重视侦查一体化。基层院不能故步自封,也要与时俱进地适应侦查一体化的新思维,不能仅仅局限于本地区查办案件情况,更应该从全局的高度来审视当前的反腐败形势。要认清自身在侦查一体化机制中所处的位置,不只是基石,更是这个体系中的一分子,只有将自身融入到这个体系中去,才能产生更大的合力,形成更大的反腐败威力。
7、基层院要积极参与到侦查一体化的办案大格局中来,调动各种侦查资源来支持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增加办案实效,提高整个基层院的实战能力,实现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双赢。
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同的任务。只有把全国检察机关上下左右(当然还需人民群众的参与、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的斗争力量形成合力,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才能最有效地惩处、震慑、遏制职务犯罪,从根本上推动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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